法規名稱: 臺北市聯營公車營運服務評鑑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29日

條文關聯

  聯營公車業者經依法撤銷或廢止營運路線經營權者,應依本府交通局指
  定期限於三個月內讓出該營運路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