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載客碼頭申請許可與使用費及保證金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府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使用本市載客碼頭時,得依規費法第
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經公運處同意後免徵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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