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團體保險有效期間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參加 兒童團體保險之兒童,繳納保險費在八月一日以後者,保險效力溯自八 月一日起生效。 兒童中途就托參加兒童團體保險者,保險效力溯自就托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