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10日

條文關聯

  兒童團體保險有效期間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參加
  兒童團體保險之兒童,繳納保險費在八月一日以後者,保險效力溯自八
  月一日起生效。
  兒童中途就托參加兒童團體保險者,保險效力溯自就托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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