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條文關聯

社會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督導與考核:
一、受補助者之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
    府採購法規定之公告金額以上者,由社會局督導其依政府採購法及政
    府會計有關規定辦理。
二、不屬前款規定之情形者,受補助者之採購及會計作業,由社會局督導
    其依政府會計有關規定辦理。
三、社會局得派員查核受補助者辦理情形,並留存紀錄,如有資本支出者
    ,每年至少實地查核一次。
四、社會局得派員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經費收支帳目等相關資料。
五、補助款支出不合規定,或所購財物不符原核定計畫之目的及用途,經
    社會局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受補助者得於通知到達之日起,十五日
    內提出具體理由申覆,未依限申覆或申覆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剔
    除之補助款繳回社會局。
六、受補助者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方法
    而獲補助,社會局得停止受理其補助申請一至五年。
七、受補助者之實際執行績效,列入社會局年度評鑑考核項目與未來核定
    補助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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