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由管理委員會予以解僱: 一、任職期間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僱用場所管理委會業務上之指導監督 者。 二、任職期間疏於職守者。 三、對警察機關合法之業務召訓,無正當理由兩次不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