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防護組組織暨管理員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消防安全管理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由管理委員會予以解僱:
  一、任職期間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僱用場所管理委會業務上之指導監督
      者。
  二、任職期間疏於職守者。
  三、對警察機關合法之業務召訓,無正當理由兩次不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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