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維護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安全措施,
普及消防技能,以減少災害發生,特訂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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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本市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內,其員工在二十人以上者,不論職級均應編
入消防防護組織,但各該場所已有民防任務編組者得不另行編組,由各
管區消防分隊協調各分局民防組,就其民防任務隊加強消防技能訓練並
輔導各種消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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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消防防護組,應置組長一人,副組長一至三人,幹事若干人,均由消
防安全管理員兼任,管理員不足時,得指派具有消防經驗者擔任之。防
護組之編組方式如左:
一、甲種編組:每日值勤員工在一百五十一人以上者,應依建築物之型
態編組消防班、通訊班、警戒指導班、救護班及拆卸班。
二、乙種編組:每日值勤員工在一百五十人以下,一百零一人以上者,
應依建築物之型態編組消防班、通訊班、警戒指導班、救護班及拆
卸班。
三、丙種編組:每日值勤員工在一百人以下,五十一人以上者,應依建
築物之型態,編組消防拆卸班、通訊班及警戒救護班。
四、丁種編組:每日值勤員工在五十人以下者,應依建築物之型態,編
組消防拆卸班及通訊班警戒班。
前項編組應按各場所員工實際人數妥適組織,以其經驗豐富者為班長,
並得依各該場所實際情況增減變更之。凡依前項規定編組完成者,應造
冊專案函請管區警察分局核備,並定期舉行講習及火災搶救技術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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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編組之任務如左:
一、消防班:負責各種消防設施及器材之檢點使用,及災害搶救等任務
。
二、通訊班:負責內外通報連絡等任務。
三、警戒指導班:負責避難指導及災區四週警戒,防止宵小剩機偷竊任
務。
四、救護班:負責傷患之搶救及緊急醫護等任務。
五、拆卸班:負責電源之截斷,水源之疏導及搶救時所有障礙物之拆除
等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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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築物員工對其工作場所內建築物構造、緊急出入口及消防設備等均
應明瞭,其出入口及設備並應由消防安全管理或專人負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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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場所應組織管理委員會並置消防安全管理員,其已有管理組織者,
得免設管理委員會。
一、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
二、夜總會、舞廳、遊藝場所及總樓地板面積在五00平方公尺以上之
酒家、酒吧、咖啡廳、茶室及集會堂。
三、凡三樓以上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000平方公尺以上之旅館
、餐廳、大型飲食店、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
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三、000平方公尺以上設有寢室客房之招待所、
寄宿舍、醫院、療養院、養老院、兒童福利設施、幼稚園、托兒所
、盲啞學校。
五、總樓地板面積一、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學校、補習班、圖書館、
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
六、總樓地板面積在五00平方公以上之公共浴室。
七、電影攝影場、電視臺、廣播電臺、電信臺及總樓地板面積在一、五
00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
八、火車站、汽車總站、飛機場大廈、汽車庫、飛機庫、危險物品貯藏
庫。
九、銀行、倉庫、寺廟及總樓地板面積三、000平方公尺以上之辦公
大廈。
十、建築物八層以上,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三、000平方公尺之集會住
宅或綜合性大廈。
管理委員會應按其建築面積、用途及使用人數,設置或指定相當員額之
消防安全管理員,並應於僱用前先行列冊送本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
局)審查核定資格,其職務異動或解僱時,並應函請警察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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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左列資格之一,經警察局考驗消防安全訓練合格,且無不良紀錄者
,得為消防安全管理員:
一、曾在警察機關擔任消防安全工作一年以上,持有證明文件者。
二、曾受警察養成教育或擔任警察工作三年以上,持有證明文件者。
三、公私立初級中學以上畢業,或領有水匠、電匠執照,曾受警察機關
舉辦之消防安全業務訓練,領有合格證件者。
四、曾任大廈安全管理工作一年以上或持有退伍令證之退除役官兵並受
警察機關舉辦之消防安全業務訓練領有合格證件者。
前項考驗訓練事項警察局訂定,並報本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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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應對各該場所管理委員會負責,兼受警察局監督,辦理左
列事項:
一、僱用場所消防安全設施之策劃及執行事項。
二、建築物內消防安全設施、消防器材之檢查與保養事項。
三、僱用場所自衛消防組織之編訓事項。
四、建議或提報各該場所消防安全設施之改進事項。
五、協助本府推行有關消防安全事項。
六、執行各該場所有關警衛事項。
七、其他有關僱用場所一切消防安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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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會及消防安全管理員,應切實負責維護各該場所消防安全,如
未盡職責致使各該場所發生災害者,應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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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員執行業務,應按日作成詳細紀錄,妥為保管,備警察機
關隨時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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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由管理委員會予以解僱:
一、任職期間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僱用場所管理委會業務上之指導監督
者。
二、任職期間疏於職守者。
三、對警察機關合法之業務召訓,無正當理由兩次不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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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警察機關撤銷其資格:
一、經公私立醫療院所證明其身心健康狀態不良者。
二、構成刑責,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者。
三、因業務上之過失致生重大損害者。
四、受僱後未實際執行業務者。
五、對警察機關合法之業務召訓,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不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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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員參與各種消防安全研究或講習者,應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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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員對消防及安全上有顯著貢獻者,各該場所管理委員會應
將事實函報警察機關表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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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辦法規定者,得視其情節輕重。依有關法令處罰,其因不依規定
置消防安全管理員,致生公共危險而涉及刑責者,並得移送司法機關究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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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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