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樓及社區安全維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9月29日

條文關聯

  管理員及巡守員之訓練所需費用由本府警察局編列年度預算辦理之。
  管理員及巡守員參加各種講習或訓練應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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