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各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8月01日

條文關聯

  市租佃會對調處成立案件,應於調處成立之日起五日內,將調處成立證
  明書送達當事人,同時將調處筆錄副本連同案卷發交區租佃會;不服調
  處案件,應於五日內將調處筆錄連同有關案卷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並以
  副本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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