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租佃會對調處成立案件,應於調處成立之日起五日內,將調處成立證 明書送達當事人,同時將調處筆錄副本連同案卷發交區租佃會;不服調 處案件,應於五日內將調處筆錄連同有關案卷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並以 副本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