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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市租佃會調解、調處時,當事人應到場陳述意見,必要時並應通知證人 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到場說明。 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場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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