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科目間之經費,在預算法規定範圍外 ,不得互相流用,但同一機關工程預算項目有二個以上,其中屬連續性 工程預算部分如進度超前而原列預算不足,得由執行落後且年度內無法 支付之工程預算內予以墊支。 前項預算之墊支,應報經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