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地方總預算執行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5日

條文關聯

  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科目間之經費,在預算法規定範圍外
  ,不得互相流用,但同一機關工程預算項目有二個以上,其中屬連續性
  工程預算部分如進度超前而原列預算不足,得由執行落後且年度內無法
  支付之工程預算內予以墊支。
  前項預算之墊支,應報經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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