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各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各戶政事務所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秘書。
  三、課長。
  四、會計員。
  五、人事管理員。
  所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其他有
  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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