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國民中小學委託民間辦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24日

條文關聯

  委辦學校之校長,不得為受託人之代表人或負責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
  ,且應具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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