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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因公共安全或民生需求,須緊急搶修管線或其他工程而挖掘道路者,應先 通知本局、警察及消防機關;並應於施工日起三日內,向本局補行申請許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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