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委託民間業者移置之車輛,經查明車輛所有人並通
知繳清停車費、移置費、保管費、其他必要費用及罰鍰後,應命其二十日
內領回。
因第七條第一款情形,致前項通知顯有困難者,主管機關得以必要方法檢
視其車籍資料,查明車輛所有人後再為通知。
第一項移置保管之車輛,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而逾期未領回,或無
法查明車輛所有人,經公告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主管機關拍賣之;拍
賣所得扣除停車費、移置費、保管費、其他必要費用及罰鍰後,依法提存
。
前項車輛之移置費及保管費,依附表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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