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文化局活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條文關聯

  使用人如需臨時安裝燈光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時,須先經文化局同意後
  ,會同文化局技術人員會辦,不得私自架設,以策安全。(大廳、文化
  廣場、市民廣場不提供外接用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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