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9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府設縣務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左列人員
  組成之:
  一、縣長。
  二、主任秘書、秘書。
  三、局、科長。
  四、室主任、副主任。
  五、警察局局長、衛生局局長、環境保護局局長、稅捐稽徵處處長。
  前項會議由縣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縣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務
  代理人擔任主席。
  第一項會議必要時,得由縣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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