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設縣務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左列人員 組成之: 一、縣長。 二、主任秘書、秘書。 三、局、科長。 四、室主任、副主任。 五、警察局局長、衛生局局長、環境保護局局長、稅捐稽徵處處長。 前項會議由縣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縣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務 代理人擔任主席。 第一項會議必要時,得由縣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