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兒機構應依下列標準配置專業人員: 一、收托未滿二歲之兒童,每五人應置護理人員或保育人員或助理保育 人員或保母人員一人,未滿五人以五人計。 二、收托二歲以上至學齡前之兒童,每十五人至三十人應置保育人員或 助理保育人員一人,未滿十五人以十五人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