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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申請人就本小組所為之協調結果不得以同一原因、事實再申請協調。不 服其協調結果者,得於接獲協調結果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協調申請書 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內政部申請協調,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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