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蘭陽戲劇團戲曲發展計畫執行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1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團置下列團員:
  一、團務人員:助理行政、文宣推廣、活動企劃、公關、票務行銷、資
      料管理等人。
  二、劇藝指導人員:導演、編纂、設計師、排練指導、音樂設計、技術
      指導等人。
  三、演員及文武場樂師。
  四、助理劇藝指導人員:助理導演、助理編纂、助理設計、助理排練指
      導、助理音樂設計、助理技術指導等人。
  五、研究發展人員: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等人。
  六、技術人員:劇務管理、舞台佈景、箱管、梳妝造型、燈光、道具、
      字幕、音效、電工等人。
  前項各類人員,按專長甄選遴聘,必要時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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