纜線暫掛後,如遇本府辦理道路新築、拓寬、路面改善、排水系統更新 改善、交通系統更新或兩家以上管線業者申請齊挖並經核准時,業者應 依工務處之通知,無條件配合預埋管道,並於埋設管道後六個月內拆遷 纜線,同時該改善路段內之雨水下水道均禁止暫掛,已有之租賃契約不 待通知即行終止,並無息退還未到期之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