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 不能召集或主持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管委會會議召開時得邀請本府、社區內之里長、轄區派出所主管及社區 發展協會之理事主席、住戶列席。 除本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管委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議決。 管委會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一週內報本府備查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