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國民住宅社區管理委員會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1月15日

條文關聯

  管委會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
  不能召集或主持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管委會會議召開時得邀請本府、社區內之里長、轄區派出所主管及社區
  發展協會之理事主席、住戶列席。
  除本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管委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議決。
  管委會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一週內報本府備查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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