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2日

條文關聯

  管理機關(單位)辦理道路修築、改善、養護等工程時,應先協調各管
  線事業機關(構)及相關附設設施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
  預留之設施位置或增設必要之結構計畫;其因此添建、增建、附建等工
  程所需經費,由該管線事業機關(構)及附設設施之所有權人、使用人
  或管理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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