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機關(單位)辦理道路修築、改善、養護等工程時,應先協調各管 線事業機關(構)及相關附設設施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 預留之設施位置或增設必要之結構計畫;其因此添建、增建、附建等工 程所需經費,由該管線事業機關(構)及附設設施之所有權人、使用人 或管理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