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社區大學收退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條文關聯

社區大學因故未能開課者,應於原定開課日前通知學員,並全額退還已繳
納之費用。
社區大學中途停課者,應依未上課週數比例退還已繳納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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