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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區域性垃圾處理廠(場)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區域性垃圾處理廠(場)應訂定廠(場)內管理規定及緊急應變計畫,包 括人員任務編組、事故種類、處置流程及因應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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