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條文關聯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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