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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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