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 1070121299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條文,自107年10月1日生效(中華民國 107年6月4日臺中市政府府授 人企字第1070126482號令修正發布編制表)(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臺中市 政府府授人企字第1080121879號令修正發布編制表,自108年6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文化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3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4條及編制表,自99年12月2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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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1000190477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第14條條文;並自100年4月1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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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1010118410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至第8條、第10條、第12條至第14條條文;並自102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人企字第1010130416號令修正編 制表)(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人企字第1010171209號令 修正編制表)(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人企字第10200724 21號令修正編制表)(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人企字第10 20105193號修正編制表,並自102年10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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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 1020197889號令修正發 布第3條、第6條、第8條、第14條條文,並自103年1日1日施行 (中華民 國102年10月23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人企字第 1020202665號令修正編制表 ,自103年1日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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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10402628532號令修正發 布第2條、第3條、第4條、第14條條文,自105年3日1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4年12月2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人企字第1040272522號令修正發布編制表 ,自105年3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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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 1070121299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條文,自107年10月1日生效(中華民國 107年6月4日臺中市政府府授 人企字第1070126482號令修正發布編制表)(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臺中市 政府府授人企字第1080121879號令修正發布編制表,自108年6月1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文化局設下列科、中心、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文化研究科:
  (一)文化政策、施政方針、施政計畫、文化財產權之擬訂與文化工作
        報告之彙編。
  (二)文化基金會之設立與輔導。
  (三)文學、文史、文獻研究、出版及推廣。
  (四)文化研究相關委員會之規劃、設立與推動。
  (五)新聞聯絡與媒體行銷。
  (六)其他有關文化研究業務事項。
二、表演藝術科:
  (一)表演藝術環境及設施之籌劃、營造與監督管理。
  (二)表演藝術活動之規劃、輔導與推動。
  (三)表演藝術資料之蒐集與研究。
  (四)表演工作者及表演團體之扶助、立案、輔導與獎勵。
  (五)表演藝術國內外交流活動之規劃與推動。
  (六)表演藝術相關委員會之規劃、設立與推動。
  (七)其他有關表演藝術事項。
三、視覺藝術科:
  (一)視覺藝術環境及設施之籌劃、營造與監督管理。
  (二)視覺藝術活動之規劃、輔導與推動。
  (三)本市公共藝術之規劃與推動。
  (四)視覺藝術資料之蒐集與研究。
  (五)視覺藝術國內外交流活動之規劃與推動。
  (六)視覺藝術工作者與團體之輔導、獎勵與補助。
  (七)視覺藝術相關委員會之規劃、設立與推動。
  (八)其他有關視覺藝術事項。
四、文化資源科:
  (一)博物館輔導與推動。
  (二)文化創意產業、地方文化館、社區總體營造之規劃與推動。
  (三)文化園區之開發規劃與推動。
  (四)私立文化機構之設立變更及獎勵。
  (五)文化觀光及國內外館際交流業務之規劃與推動。
  (六)文化志工之培訓與管理。
  (七)文化發展相關委員會之規劃、設立與推動。
  (八)其他有關文化資源業務事項。
五、大墩文化中心:
  (一)藝文資料蒐集、研究、宣傳、推廣、刊物編印、藝文研習及辦理
        文化活動等有關事項。
  (二)展演資料蒐集、陳列、文物保存及展覽事項。
  (三)音樂、戲劇、舞蹈等表演活動。
  (四)其他有關藝文推廣、展演藝術等綜合事項。
六、葫蘆墩文化中心:
  (一)藝文資料蒐集、研究、宣傳、推廣、刊物編印、藝文研習及辦理
        文化活動等有關事項。
  (二)展演資料蒐集、陳列、文物保存及展覽事項。
  (三)音樂、戲劇、舞蹈等表演活動。
  (四)其他有關藝文推廣、展演藝術等綜合事項。
七、港區藝術中心:
  (一)藝文資料蒐集、研究、宣傳、推廣、編印刊物、藝文研習及辦理
        文化活動等有關事項。
  (二)展演資料蒐集、陳列、文物保存及展覽事項。
  (三)音樂、戲劇、舞蹈等表演活動。
  (四)其他有關藝文推廣及展演藝術等綜合事項。
八、屯區藝文中心:
  (一)藝文資料蒐集、研究、宣傳、推廣、編印刊物、藝文研習及辦理
        文化活動等有關事項。
  (二)展演資料蒐集、陳列、文物保存及展覽事項。
  (三)音樂、戲劇、舞蹈等表演活動。
  (四)其他有關藝文推廣及展演藝術等綜合事項。
九、纖維工藝展演中心:
  (一)纖維文物資料蒐集、保存、研究、刊物出版及辦理論壇等有關事
        項。
  (二)纖維展示、教育、推廣及研習等。
  (三)纖維之工藝體驗、休閒活動及產業交流等。
  (四)其他有關藝文推廣、展演藝術等綜合事項。
十、秘書室:文書、檔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法制、研考、行政
    資訊、財產管理、工程、工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及其他相
    關庶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