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主計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主計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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