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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主計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主計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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