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條文關聯

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原建築容積,係指建築物建造
時,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所核准之建築容積。其屬合法建築物而無使用
執照者,以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準。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