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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原建築容積,係指建築物建造 時,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所核准之建築容積。其屬合法建築物而無使用 執照者,以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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