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作業公約應包括下列事項,報經本府核定後公告實施: 一、漁獲量之限制。 二、漁獲體長之限制。 三、混獲比例之限制。 四、作業糾紛之調處。 五、作業漁區、漁期及漁獲量等資料之提供。 六、其他應共同遵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