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起造人、所有權人、管理人或現住人,應檢具以下文件向房屋所在地 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編釘門牌: 一、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發布前已興建之房屋,憑鄉(鎮、巿 )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 二、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之房屋,憑本府或受委託核發建築執照機關核發之 建造執照及地籍配置圖。 房屋起造人、所有權人、管理人或現住人,得請領門牌證明書,利害關係 人亦同。但均應繳納證明書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