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房屋起造人、所有權人、管理人或現住人,應檢具以下文件向房屋所在地
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編釘門牌:
一、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發布前已興建之房屋,憑鄉(鎮、巿
    )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
二、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之房屋,憑本府或受委託核發建築執照機關核發之
    建造執照及地籍配置圖。
房屋起造人、所有權人、管理人或現住人,得請領門牌證明書,利害關係
人亦同。但均應繳納證明書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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