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起造人、所有權人、管理人或現住人,應檢具以下文件向房屋所在地
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編釘門牌:
一、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發布前已興建之房屋,憑鄉(鎮、巿
)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
二、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之房屋,憑本府或受委託核發建築執照機關核發之
建造執照及地籍配置圖。
房屋起造人、所有權人、管理人或現住人,得請領門牌證明書,利害關係
人亦同。但均應繳納證明書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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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編、整編門牌後,道路名稱及門牌號次有變更者,戶政事務所應編造新
舊門牌號次對照表,報由本府公告,並通報各有關機關。
前項因道路名稱及門牌號次變更,致人民土地權利書證、商業登記、營業
牌照及其他證照 須改註者,各機關不得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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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增編、改編或整編門牌號,戶政事務所代為訂製門牌,並於三個月
內派員或交由申請人釘掛;在未釘掛前,得印製粉紅色紙質臨時門牌黏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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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釘之門牌,住戶應負保管責任,不得任意改釘、拆卸或掩蓋,門牌釘掛
位置依下列規定:
一、房屋正門左上方或明顯易見之適當位置。
二、無適當位置釘掛或無法釘掛者,應在大門左上方適當高度位置繪製門
牌標誌,其規格同現行門牌為原則。
三、大門上無適當位置繪製時,得在所掛招牌左下角處書寫道路名稱門牌
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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