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01日

條文關聯

  領有攤販營業許可證者,除依前條規定納入市場外,鄉(鎮、市)公所
  得會同相關單位規劃攤販集中區容納。
  攤販集中區之設置以三年為限,必要時得經鄉(鎮、市)公所核准延長
  或縮短。
  攤販集中區之規劃設置,應於該攤販集中區設置地點公告之,公告期間
  不得少於三十日。
  攤販集中區,應分類集中營業;同一攤販集中區得酌分時段,規定時間
  、編號、註記攤販姓名及營業項目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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