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八款或第六條第一款、 第二款、第四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者,應限期命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 ,處新台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一年內違 規情節重大者,得命停止營業或廢止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