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加水站加水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1月01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八款或第六條第一款、
  第二款、第四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者,應限期命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
  ,處新台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一年內違
  規情節重大者,得命停止營業或廢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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