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單獨設置禮廳及靈堂應有下列設施:
一、禮廳及靈堂:各設二室以上,置祭拜、照明、桌椅等設施,並具防止
    異味措施或設施。
二、悲傷輔導室。
三、服務中心。
四、家屬休息室。
五、公共衛生設施。
六、緊急供電設施:應具備不斷電系統及發電機供電設備,並於正常供電
    中斷十秒內供電。
七、停車場。
八、聯外道路: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設置之設施。
單獨設置禮廳及靈堂不得供屍體處理或舉行殮殯儀式;除出殯日舉行奠祭
儀式外,不得停放屍體棺柩。與學校、醫院、幼兒園距離不得少於二百公
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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