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處簽署縣庫支票所使用之印鑑,應填具印鑑卡函送總庫轉送各分庫一 式二份,印鑑卡污損不明者,總庫得請財政處另送新印鑑卡後,將舊卡註 銷。 前項印鑑如有遺失或須更換時,應備函敘明遺失時間、原因或更換理由、 新印鑑啟用日期、原印鑑最後簽發之支票字號及新印鑑啟用簽發之支票字 號。 其係更換印鑑者,應加蓋財政處原留印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