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庫支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財政處簽署縣庫支票所使用之印鑑,應填具印鑑卡函送總庫轉送各分庫一
式二份,印鑑卡污損不明者,總庫得請財政處另送新印鑑卡後,將舊卡註
銷。
前項印鑑如有遺失或須更換時,應備函敘明遺失時間、原因或更換理由、
新印鑑啟用日期、原印鑑最後簽發之支票字號及新印鑑啟用簽發之支票字
號。
其係更換印鑑者,應加蓋財政處原留印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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