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托兒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托兒機構應依下列標準配置專業人員:
  一、收托未滿二歲之兒童,每五人應置護理人員或保育人員或助理保育
      人員或保母人員一人,未滿五人以五人計。
  二、收托二歲以上至學齡前之兒童,每十五人至二十人應置保育人員或
      助理保育人員一人,未滿十五人以十五人計。
  三、學齡兒童之課後托育(安親班),每二十人應置保育人員或助理保
      育人員一人,未滿二十人以二十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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