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各區公所區長。 七、殯葬管理所所長。 八、各區戶政事務所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參加或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