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局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各區公所區長。
  七、殯葬管理所所長。
  八、各區戶政事務所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參加或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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