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補發畢業相關資料:
一、補發畢業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
    (一)畢業生申請補發證明書,由各國小依規定自行驗印。
    (二)申請證明書,應檢附身分證或戶籍謄本,經學校核對無誤後,
          准予發給。
    (三)證明書各欄之填寫,均需用毛筆以黑色墨水正楷書寫或用電腦
          列印,其年、月、日數字一律大寫。
    (四)證明書校長署名處﹐應一律蓋用校長簽字章﹐校長署名處應印
          學校全銜。學校印信應蓋在中華民國年次之上。
    (五)原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除不慎遺失或其他不可抗力災害外
          ,因破爛或污損不堪使用而申請補發者,原證書應同時繳回註
          銷。
二、畢業生、修業生及在學學生申請更正學籍記載:
    (一)申請更正學籍記載,在學生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畢(修)業
          生應檢附戶籍謄本或身份證影本及畢(修)業證明書,經原畢
          (修)業學校驗明無誤後辦理,並將該生原存學籍資料同時更
          正(含電子資料)以紅筆註明核准更正年、月、日文號。
    (二)申請更正學籍記載﹐應填造名冊一式二份﹐一份存校﹐一份於
          每年八月十日前彙報本府備查。
    (三)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之更正學籍記載,應蓋用更正戳記並加
          蓋學校印信。
    (四)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更正姓名、出生年月日戳記格式如下:
          1.更改姓名戳記格式
          2.更正出生年月日戳記格式
三、國小學生學籍資料之處理事項,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籍資料均應加裝封面及封底,與輔導資料卡裝訂成冊後﹐並
          詳細書明年屆、畢業之學年度、學號、班級、名稱等,如下附
          圖:
    (二)各國小對於歷屆學生學籍紀錄表名冊(入學、畢業)及輔導資
          料卡應予永久保存,並列入移交。
    (三)各校之學籍資料,其有關之經辦人、組長、主任、校長於離職
          時均應列入移交。如不依規定處理﹐作虛偽不實之證明﹐均應
          嚴予追究責任依法議處。
    (四)各國小函報本府之各項學籍表冊,均應一文一事函報。
    (五)學籍資料如遭遇不可抗力之災害而損害時,應即報備,由本府
          予以協助重建。
    (六)各校應切實督導學籍承辦人員,對辦理績優之人員得酌予獎勵
          ,辦理不善者,其有關人員應予以議處。
    (七)本辦法規定所需資料之建置應依教育部九年一貫課程「學生成
          績評量及學籍電子資料交換規格標準最新版本」建立電腦資料
          檔案,其保存電子資料檔案之媒體應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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