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第十三款、第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十條第二款之設備應具有空 氣污染防制設備,並符合排放標準。 第八條第十五款、第九條第十一款圍牆高度應有二公尺以上。第八條第十 二款、第九條第十二款、第十條第六款及第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九款聯外道 路寬度不得小於八公尺,但建築法規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