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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殯葬設施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10061057C號公告廢止繼 續適用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社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 3月 5日臺南市政府90南市法行字第206796號令制定公布全 文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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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1年 1月10日臺南市政府南市法行字第 09102011900號令修正公 布全文24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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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7年 9月22日臺南市政府南市行法字第 09726555700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24條;並自公布日施行(原名稱:臺南市喪葬設施設置管理 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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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8年 4月 9日臺南市政府南市行法字第 09800361260號令修正公 布第 6條、第 8條、第13條、第16條、第2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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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0990360003號公告自99年12 月25日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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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10061057C號公告廢止繼 續適用
法規異動
廢止2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