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社會福利綜合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得令其停止使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
二、違反公共秩序、社會善良風俗。
三、使用情形與申請內容不符或擅自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四、違反使用規定經糾正不立即改善或活動時有毀損本大樓之建築或設備
    之虞,經社會局認定不宜使用。
五、公職人員選舉政見發表會或涉及政治活動。
六、從事營利活動。
七、辦理婚喪喜慶相關活動。
八、活動使用時間超過每單元規定時限,未向社會局申請續用。
九、申請使用場地,使用人數超過上限。
十、違反本大樓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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