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兒童少年家庭寄養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寄養家庭終止或放棄提供寄養服務,應於一個月前向本府或受託單位申請
終止寄養契約。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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