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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里民大會提案,應有成年里民一人以上提出及二人以上連署,並於開會 五日前以書面送由里辦公處編列議程。 里民大會之臨時動議應有出席之成年里民一人以上提出及二人以上附議 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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