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9日

條文關聯

  市庫代理銀行應將代收之各項收入,按總預算來源別科目及機關別列收
  庫帳,並按日分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本府主計處(以下
  簡稱主計處)及審計機關。
  市庫代理銀行應就代收之各項收入細目,按日列表連同收入憑證報核聯
  送收入機關。每月應對帳一次,並按總預算來源別科目,於次月十日以
  前分報財政局、主計處及審計機關。
  各收入機關應按月就其收入項目與數額,於次月十日以前列表送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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