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業務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相互委辦之經費,應由各該機關編製歲出分配預算或其他款項餘
  額移轉憑單,將移轉費款預算數通知支付處,以憑辦理費款餘額之移轉
  登記。
  前項受託機關不得再轉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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