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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獎勵及補償民眾拘捕人犯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補償金請求權,自民眾拘捕人犯致傷亡或受財產損失時起,因五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 補償金經主管機關核准撥付時,自通知領取之日起,逾五年不領取者, 不予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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