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及救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條文關聯

建築改良物因舉辦公共工程而部分拆除,其剩餘部分面積過小而不能為相
當使用者,所有權人得請求一併拆除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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