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應徵召服兵役者,其原機關、學校、人民團體或公私營公司、廠、
場、行號,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其保留底缺手續:
一、憑職工所繳驗之徵召集令,發給「保留底缺證明書」(如附件五)
,聘僱人員及定期契約工發給「保留工作證件」(如附件六),如
因時間急促未及領取時,得由其家屬申請發給。
二、被錄取或聘派尚未到職之職工,視同現職職工,憑其繳驗之徵召集
令發給「保留底缺證明書」,聘雇人員及定期契約工發給「保留工
作證件」。
三、各機關、學校、人民團體或公私營公司、廠、場、行號,應將每月
辦理前二款工作於月終造具「保留底缺名冊」(如附件七)及「保
留工作名冊」(如附件八),陳報其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備案(私
營機構應造送各該同業工會,再由公會彙報勞工局),並以副本抄
送兵役處及應徵召職工戶籍所在之區公所兵役課。
四、各機關、學校、人民團體或公私營公司、廠、場、行號有變更,更
變更後其性質仍相同,對原保留之徵召服兵役之職工底缺或工作,
應一併移送繼續保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