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機構應於附屬事業開始經營前六個月,提出附屬事業經營計畫送主管 機關審核;經營後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前二個月提出。 前項經營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經營方式。 二、經營項目。 三、經營期間。 四、區域配置。 五、預期財務效益。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應載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