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營運機構應於附屬事業開始經營前六個月,提出附屬事業經營計畫送主管
機關審核;經營後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前二個月提出。
前項經營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經營方式。
二、經營項目。
三、經營期間。
四、區域配置。
五、預期財務效益。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應載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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