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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文化局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申請人所繳場地費(含設備費、清潔費)全部解繳縣庫,納入縣總預算 。保證金於活動完畢後,如場地、設備無毀損或短少情事即悉數退還, 否則本局得動用保證金修復,如不敷支付時,應由申請人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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